中國網11月30日訊(記者 張艷玲)最高人民法院30日發布四則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旨在統一裁判規則,引導生產經營者合法生產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保護群眾“舌尖上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明確和統一兩方面的裁判規則:支持消費者維權行為,從客觀標準認定“消費者”范圍,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防止“劣幣驅逐良幣”,遏制“知假買假”
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延續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貫的司法政策,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有效遏制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促進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從根本上解決“知假買假”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支持消費者維權行為有利于推動凈化市場、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打擊食品領域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減少無效供給、遏制有害供給、激勵有效供給,防止產生“劣幣驅逐良幣”后果,優化營商環境。
人民群眾通俗地把購買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并維權的行為稱為“知假買假”。社會各界對是否支持“知假買假”存在不同認識。應當看到,“知假買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頭在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違法行為,“知假買假”現象自然就會消失。
防止惡意使用“退一賠十”規則,避免“小過擔大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該法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人為牟取不當利益,利用上述規定,遠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食品,通過擴大“一”、增加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達到高額索賠目的,導致有的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背離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精神,也引發是否應當支持“知假買假”的爭議。這主要是對原告維權動機的認定。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均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有利于消彌爭議、統一規則,為保護食品安全和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在個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有利于打擊和遏制違法經營行為,避免過度激勵,防范借維權名義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避免干擾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推動完善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發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制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作用;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形成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的合力;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提高人民群眾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對違法行為的監督作用。
審核:蔡曉娟